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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优入党

推优入党
遵义医科大学党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医科大学关于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团委 |2021-02-25

遵义医科大学

关于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和重要职责,是共青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关键举措。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青发〔201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各院部系党委(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学校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各级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或部门团组织的意见。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凡团组织关系在学校、年满18周岁的优秀青年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愿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推优”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对取得团校结业证书,经过3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产生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

第七条 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九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发展对象工作机制。对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广泛听取意见后,由团组织召开“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条“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周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一线、项目攻关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组织生活和活动,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优先“推优”对象:

(一)获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

(二)在市级及以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在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四)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五)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且工作表现突出者;

(六)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人物;

(七)可作为优先“推优”对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一)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者;

(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者;

(三)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者;

(四)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者;

(五)不执行团的决议、不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者;

(六)不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和不按时缴纳团费者;

(七)“推优”前一学期学业考试科目有不及格现象者;

(八)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处分未撤销者;

(九)有不得列为“推优”对象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正确认识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四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中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基层团组织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七条“推优”大会流程: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侯选人的产生应遵循各单位开展的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八条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团组织审核。

第十九条上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上级团组织应当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基层团支部应当主动争取上级团组织和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终向上级团组织和党组织报告年度“推优”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遵义医科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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