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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党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不得成立宗教类、气功类、仅吸纳单一民族学生的、跨地跨校联合的、校外机构分支机构性质的、代表和表达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五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规范名称;

(二)社团宗旨;

(三)社团类别;

(四)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七)社团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制度;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的终止程序;

(十)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

(十一)负责人的简历及其所在单位党团组织对其书面鉴定;

(十二)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秋季学期进行。申请材料应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以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六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班主任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社团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排查和年审;

(三)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的申报审核;

(四)负责学生社团有关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核实;

(五)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其他学生社团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二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每学期期末整理1次,并按时上报学生社团管理部备案。学生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计划与总结、会议记录、活动图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账务公开。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所需活动经费须于活动开展前1周内向学生社团管理部申报,活动结束后1周内提供活动经费使用凭证,由学生社团管理部审核,按学校报账程序报销。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专用账本,做好活动经费申报、经费使用登记事宜;

(二)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生社团内部监督和学生社团管理部监督;

(三)每学期末向学生社团管理部上交本学期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在学生社团换届时,做好财务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社团确有资助需要,在接受资助的过程中,不得承诺社团章程规定范围之外的条件或未经学校许可的附加条件。

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或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应以培养广大同学的德智体美劳为前提,做到健康积极地为同学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校团委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学生社团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一般不得外借或私自占用。人为损坏固定资产的,要照价赔偿或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团委出资购置的用于学生社团活动的设备和物品,所有权归学校。由学生社团自筹经费购置的设备和物品,所有权归学生社团,均记入学生社团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禁止存放、使用违规电器等违规物品,禁止饲养宠物等,如有违反,按照《遵义医科大学学生守则》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外籍学生加入社团的,须在学生所在院(系)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十二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干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位:

(一)会长、副会长;

(二)临时党支部书记、临时团支部书记;

(三)组织委员;

(四)宣传委员;

(五)生活委员;

(六)纪律委员。

每名学生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含2个)学生社团正副职负责人,学生社团临时党支部书记、临时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团负责人兼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干部聘书由学生社团管理部统一发放,加盖校团委公章,学生社团内部不得私自颁发聘书。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不定期对学生社团干部进行统一培训。学生社团干部纳入校团委团学干部体系,其履职情况作为学生社团考核和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学习成绩专业综合排名列班级前50%以外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学生社团职务者;

(四)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承担主要责任者;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

(六)有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因主动辞职、工作严重不称职等原因离职的,校团委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任命或补选新的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招募社员须在学生社团管理部统一安排下进行,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底至10月,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招募。经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具备招新资格,具体入社条件由学生社团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招新名单确定后,及时上报学生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一)按照学生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二)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所在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对本学生社团中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能力不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干部,有权向学生社团管理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七)有与本学生社团相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一)定期注册;

(二)遵守学生社团章程,服从社团管理;

(三)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四)在任何场所自觉维护学生社团声誉;

(五)成员之间互相学习,互帮互助,推动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交学期工作计划,于每学期期末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交学期工作总结。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自觉接受学生社团管理部的指导和管理,服从学校工作全局安排。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一周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一)在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的前提下,提前一周提交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所需设备、场所以及经费等);

(二)学生社团管理部报校团委审批;

(三)校团委收到活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四)学生社团管理部向学生社团发放活动审批单。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如需使用学校物资和教室、师生活动室、道德讲堂、会堂等活动场地的,须取得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申请,并报学生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的方案、照片、简报等资料存档,作为社团年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学校指定场所公开张贴通告、通知、海报等宣传资料的,署以社团的正式名称,并报学生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活动,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校团委审核同意后,须于活动开展前3个工作日报校党委宣传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变更注销换届 年审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名称变更,应当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审核,并经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生社团管理部调查核实报校团委同意后,视其情节,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等处理。

(一)社团组织管理混乱,一学期未开展活动;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注册登记和年审;

(三)进行与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学生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并不听劝告;

(四)注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假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五)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不听劝阻;

(六)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等处理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生社团管理部调查核实后,校团委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审核,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直接予以注销。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二)擅自接受境外或校外资助、与社会组织联络、接受社会培训;

(三)学生社团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

(四)开展活动中未按相关规定购买保险且出现严重安全事故;

(五)社团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社团章程严重不符,造成恶劣影响;

(六)社团活动中使用社团旗帜、徽章等社团标识不当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七)社团宣传媒介发布、转载不当言论,出现意识形态严重负面影响;

(八)违规招新或违规换届;

(九)严重侵害社团成员正当权利;

(十)社团成员连续两年不足20人或组织机构瘫痪,已不具备继续开展活动能力;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开展社团活动或活动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一学期内累计2次;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外联活动或进行带有营利性质活动;

(十三)不服从学校、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业务指导单位或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并造成恶劣影响;

(十四)年审不合格且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

(十五)年度考核不合格;

(十六)出现直接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已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解散时,最后一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将社团档案、固定资产等进行清理,上交学生社团管理部管理,应向学生社团管理部申请注销。

第五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社团工作的延续性和学生社团活动的顺利开展,学生社团的换届工作原则上在秋季学期进行,一般一届学生社团干部任期为一学年。换届基本要求如下:

(一)学生社团换届大会召开前,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指导下,学生社团须向社团管理部提交工作报告、换届申请和新一届学生社团干部候选人提名名单;

(二)学生社团管理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严格社团负责人候选人资格审查并征求候选人所在学院、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确定符合换届条件后报校团委进行审批;

(三)换届大会的学生社团成员出席率不低于学生社团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换届选举。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和学生社团管理部负责人列席监督。学生社团负责人和社团干部在换届大会上作竞选演讲,由到会学生社团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得赞成票数在实到会社团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生效;

(四)选举与换届结果须于换届大会后一周内上报校团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的新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将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学生社团干部名单报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换届时,社团档案、固定资产等,须在学生社团管理部的监督下进行交接。

第八章 宣传媒介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制作旗帜、徽章等标识物。确有制作旗帜、徽章等标识物需要的,须报校团委批准备案。学生社团旗帜、徽章的使用不能僭越国旗、国徽、团旗、团徽、校旗、校徽等。

第五十七条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确有盖章需求的,加盖学生社团管理部或学校团委印章。

第五十八条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须由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是指由学生社团创建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等网络新媒体平台。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运营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须以“遵义医科大学学生××社团”命名,须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思想引领、组织动员、联系服务、文化宣传、风采展示、先进树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信息、维护方式等如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年审时,学生社团新媒体平台同时年审,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责令其注销账号。

第九章 考核评优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年度考核和评优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秋季学期学生社团年审结束后进行。考核对象为所有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校级学生社团。评优对象为工作满一年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生社团干部、学生社团个人。

第六十二条学生社团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测评方式,由学生社团自评、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评定三部分组成。其中社团自评占考核总分的20%、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评定各占考核总分的40%,具体考核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学生社团根据年终考核分数从高到低依次评定为“五星学生社团”“四星学生社团”“三星学生社团”“二星学生社团”“一星学生社团”,由校团委颁发“星级”奖牌。年审未通过的学生社团本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管理部对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学生社团,予以注销。

第六十三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生社团干部和学生社团个人,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学生社团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评优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原则,由学生社团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因学生社团工作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个人和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另给予奖励。

第十章 强化领导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党委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党委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六十六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六十七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六十八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珠海校区学生社团管理由珠海校区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所有学生社团都要报校团委备案。

第七十条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共青团遵义医科大学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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